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黃泓傑
- 代理人
- 葉寧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6744-8 │ │1 │1000 │ │├──┼──────────────┼──────────────┼────┼───┼────┼───┤│0002│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6745-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