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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請人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哲
代理人
許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2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新台幣)  │          │      │
├─┼──────┼────┼──────┼─────┼─────┼───┤
│01│中美矽晶製品│建華商業│92年1月2日  │12,574元  │A5038838  │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新竹│            │          │          │      │
│  │孫伶伶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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