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韓明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6015-0 │ │1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