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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
韓明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6015-0 │ │1 │1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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