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謝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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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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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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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221-4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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