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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請人
正昌製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國興
代理人
吳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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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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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正昌製材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7年5月18日│763,200元 │2575978   │      │
│  │公司梁國興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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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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