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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築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0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臺灣築爐工程股│臺灣銀行北大│106年9月20日│200,000元 │AK0514314 │    │
│    │份有限公司    │路分行      │            │          │          │    │
│    │陳源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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