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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蔡民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
│0001│華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33429-7  │1     │1000  │
├──┼─────────────┼─────────┼───┼───┤
│0002│華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37643-6  │1     │1000  │
├──┼─────────────┼─────────┼───┼───┤
│0003│華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1966-5  │1     │39    │
├──┼─────────────┼─────────┼───┼───┤
│0004│華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2461-0  │1     │310   │
├──┼─────────────┼─────────┼───┼───┤
│0005│華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2970-3  │1     │271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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