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6號
- 聲請人
- 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福隆
- 代理人
- 鄭愛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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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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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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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晟精機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8 月31│23,100元 │RM0484176 │ │
│ │限公司許麗美 │光復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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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富崙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106 年7 月15│9,240元 │BSD1901363│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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