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
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代理人
潘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
洋日報民國106 年9 月1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亞洲電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竹科│106年7月31日│7萬1,988元          │JD0344965             │        │
│    │限公司李建輝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