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3號
- 聲請人
- 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婉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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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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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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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11月10日│185,664元 │AZ4957591 │ │
│ │行北新竹分行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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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11月10日│14,655元 │AZ5704458 │ │
│ │行北新竹分行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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