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9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11月10日│185,664元 │AZ4957591 │ │ │ │行北新竹分行 │北新竹分行 │ │ │ │ │ ├──┼───────┼────────┼───────┼──────────┼───────────┼────┤ │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11月10日│14,655元 │AZ5704458 │ │ │ │行北新竹分行 │北新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