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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3號

聲請人
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9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11月10日│185,664元           │AZ4957591             │        │
│    │行北新竹分行  │北新竹分行      │              │                    │                      │        │
├──┼───────┼────────┼───────┼──────────┼───────────┼────┤
│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11月10日│14,655元            │AZ5704458             │        │
│    │行北新竹分行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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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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