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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8號

聲請人
德信義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支票                                                                   107年度除字第9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    考│
├──┼───────┼────────┼──────┼─────────┼─────┼────┤
│001 │協祥機械工業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7月25日│116,086元         │SB1013628 │        │
│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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