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吳靜怡
- 法定代理人張錦龍
- 原告徐國瑞
- 被告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徐國瑞 相 對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龍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資方即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薪資之勞資爭議事件,雙方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並自107 年7 月31日起,分6 期給付,每月月底匯款3 萬元至薪資帳戶內,至同年12月31日止給付完畢。詎相對人給付5 期共計15萬元後,即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影本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全卷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⒈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180,000 元解決此次爭議。⒉上開款項經勞資雙方合意,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起,為第一期,每月月底資方匯入勞方薪資帳戶新臺幣30,000元,共分六期給付,至民國107 年12月31日為最後一期,完成給付。」之結論,聲請人自承相對人已給付其中5 期共計15萬元,剩餘3 萬元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3 萬元部分聲請強制執行,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琬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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