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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告
林文傑
被告
祥暉服務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智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薪資等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以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件,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原告,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1件在卷(見本院卷第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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