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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瑞升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美蓮
債務人
債務人
蔡美華
債務人
劉松茂
債務人
林威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零參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  本金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新台幣)││(%) │││ │││││├─┼────────┼─────────┼───┼───────────┤│1 │2,385,793元 │自民國108 年10月23│6.9  │逾期六個月內者,自民國││ ││日起至清償日止││(下同)108 年11月24日││ ││││起至109 年5 月23日止,││ ││││按百分之0.69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自109 年5 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百分之1.38計││ ││││算之違約金。│├─┼────────┼─────────┼───┼───────────┤│2 │651,448元 │自民國108 年9 月27│7.25 │逾期六個月內者,自108 ││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10月28日起至109 年4 ││ ││││月27日止,按百分之││ ││││0.725 計算之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自109 ││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百分之1.45計算之違││ ││││約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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