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 債權人
- 郭政躬
- 債務人
- 冠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權人聲請其中新台幣60,000元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