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84號
- 債權人
- 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信義
- 債務人
- 黃羽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884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295,200元 │107年12月31日 │5 ││├──┼───────┼────────┼────┼────┤│002 │10,000元│107年8月15日│5 ││├──┼───────┼────────┼────┼────┤│003 │10,000元│107年9月15日│5 ││├──┼───────┼────────┼────┼────┤│004 │10,000元│107年10月15日 │5 ││├──┼───────┼────────┼────┼────┤│005 │10,000元│107年11月15日 │5 ││├──┼───────┼────────┼────┼────┤│006 │10,000元│107年12月15日 │5 ││├──┼───────┼────────┼────┼────┤│007 │10,000元│108年1月15日│5 ││├──┼───────┼────────┼────┼────┤│008 │10,000元│108年2月15日│5 ││├──┼───────┼────────┼────┼────┤│009 │10,000元│108年3月15日│5 ││├──┼───────┼────────┼────┼────┤│010 │10,000元│108年4月15日│5 ││├──┼───────┼────────┼────┼────┤│011 │10,000元│108年5月15日│5 ││├──┼───────┼────────┼────┼────┤│012 │10,000元│108年6月15日│5 ││├──┼───────┼────────┼────┼────┤│013 │10,000元│108年7月15日│5 ││├──┼───────┼────────┼────┼────┤│014 │10,000元│108年8月15日│5 ││├──┼───────┼────────┼────┼────┤│015 │10,000元│108年9月15日│5 ││├──┼───────┼────────┼────┼────┤│016 │10,000元│108年10月15日 │5 ││├──┼───────┼────────┼────┼────┤│017 │10,000元│108年11月15日 │5 ││├──┼───────┼────────┼────┼────┤│018 │10,000元│108年12月15日 │5 ││├──┼───────┼────────┼────┼────┤│019 │10,000元│109年1月15日│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