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林協泰
- 債務人
- 東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永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