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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

債權人
余非非
債務人
馥妍生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謝依瑄
債務人
債務人
謝惠卿
債務人
陳錦堂
債務人
陳洪瑞鳳
債務人
陳匯豐
債務人
蕭羽姣

一、㈠債務人馥妍生技有限公司、謝惠卿、陳錦堂、陳洪瑞鳳、陳匯豐、謝依瑄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馥妍生技有限公司、謝惠卿、陳錦堂、陳洪瑞鳳、陳匯豐、蕭羽姣、謝依瑄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 1 │200,000元 │107年12月3日│6 ││├──┼───────┼────────┼────┼────┤│ 2 │200,000元 │107年12月23日  │6 ││├──┼───────┼────────┼────┼────┤│ 3 │250,000元 │108年1月14日│6 ││├──┼───────┼────────┼────┼────┤│ 4 │250,000元 │108年2月23日│6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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