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債權人
瑞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欽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述瑋即新泰宜婦幼醫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8年7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