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23號
- 債權人
- 宏裕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金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週仁即豐裕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竹縣○○鄉○○街000號」,即橫山鄉戶政事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