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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債權人
東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毅輪胎有限公司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龍毅輪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提出其最新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公司若已解散,請列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如發票、簽收單等)。嗣於108年11月22日雖提出經銷合約書、呂金龍個人出具之本票一紙、發票影本數紙。惟債務人龍毅輪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仍未提出書面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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