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張碧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證券發行公司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被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併購),主營業所設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掛失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