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菁
- 相對人
- 陸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其中貳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 │ │ 第502號 │ │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106年11月8日 │50,000元 │50,000元 │無 │108年6月4日 │CH0000000 │6 │ │ ├──┼───────┼───────┼────────┼───┼──────────┼───────┼───┼─────┤ │002 │106年11月8日 │50,000元 │50,000元 │無 │108年6月4日 │CH0000000 │6 │ │ ├──┼───────┼───────┼────────┼───┼──────────┼───────┼───┼─────┤ │003 │106年11月8日 │50,000元 │50,000元 │無 │108年6月4日 │CH0000000 │6 │ │ ├──┼───────┼───────┼────────┼───┼──────────┼───────┼───┼─────┤ │004 │106年11月8日 │50,000元 │50,000元 │無 │108年6月4日 │CH0000000 │6 │ │ ├──┼───────┼───────┼────────┼───┼──────────┼───────┼───┼─────┤ │005 │106年11月8日 │50,000元 │50,000元 │無 │108年6月4日 │CH0000000 │6 │其中新台幣│ │ │ │ │ │ │ │ │ │25,000元計│ │ │ │ │ │ │ │ │ │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