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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請人
陳重益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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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鄒茂能
相對人
詹地政士事務所即詹廷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31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927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確定,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7%,餘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就第一審相對人敗訴部分,相對人全部提起上訴;聲請人敗訴部分,聲請人亦全部提起上訴;聲請人勝訴部分,相對人亦提起上訴,故無第一審確定部分,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