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9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99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魏志斌
相對人
勝翔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棕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李玉珊即李郁姍
代理人
兼 法 定 吳世宏即吳承汯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李玉珊即李郁珊」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李玉珊即李郁姍」;關於「吳世宏即吳丞泓」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吳世宏即吳承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