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77號
- 原告
- 乙○○ (下稱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勝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韋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具狀提出民事變更聲明狀,其先位聲明請求兩造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及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及受益人,並於備位聲明則增加請求判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之部分,屬於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其訴請判決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附帶酌定子女親權請求部分,依家事事件處理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7條規定應徵1,000元,合計為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