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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彭淑苑

上訴人
鴻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光輝
送達代收人
連堂凱律師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被上訴人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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