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7號
- 聲請人
-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辰
- 代理人
- 李惠芬
- 代理人
- 蔡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三行關於「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2,5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850元」,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八行第七字以後應補記載「、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232,251元」,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八行關於「合計為74,606,43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為74,838,682元」,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二十四行至二十六行關於「聲請人前開主張所述金額應為誤繕,自應以所載數額為計,是聲請人之債務總計為74,606,431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