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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司調字第167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司調字第167號

聲請人
王榮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朝宗及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朝宗等就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並稱與相對人王朝宗有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本息之債權債務關係,經協議由相對人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出售廠房、土地等資產所得金額應先償還聲請人等語。惟查,聲請人所提之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等影本,係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王朝宗3,000萬元及其利息,實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朝宗有債權未清償等情。末查,相對人和泰公司曾因解散,由第三人楊惠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他人異議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5號及108年度事聲字第17號卷宗查明無誤。基此,相對人和泰公司是否得由楊惠琪為清算人到院調解尚有疑義,且相對人和泰公司出售其資產後優先償還聲請人亦於法無據。從而,足認本件聲請顯屬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司調字第16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