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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建簡調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調字第2號

聲請人
冠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玫珊
相對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高雄市○○區○○路0號,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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