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賢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呂玫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瑞
- 訴訟代理人
- 鄞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應於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該通知已於108年10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