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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林惠君
  •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姜智明

  • 原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楓葉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320號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張瑋 被   告 楓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8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中,就利息起算日部分,當庭以言詞更正為自108 年8 月3 日起算(見本院卷第41頁),核原告上開所為,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於108 年8 月5 日提示付款,竟因存款不足而遭付款銀行退票,致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108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 條「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係明示計算利息之起算日,而非指示期間如何計算。此就法律關於期間用語,均於自某日起下綴以若干年月日,票據法第133 條未如此綴記,可以窺知。從而,應以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之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最高法院69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依上開規定給付利息。而查原告係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則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可准許;至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尚乏所據,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僅就利息部分敗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條定有明文。原告敗訴部分不影響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是以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為適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 提示日 │ │ │(新臺幣)│ (民國) │ │ │ │(退票日) │ ├─────┼─────┼──────┼─────┼────┼─────┼──────┤ │EA6245148 │70萬元 │108年8月3日 │楓葉旅行社│台新銀行│山富國際旅│108年8月5日 │ │ │ │ │有限公司 │北大分行│行社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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