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吳添財、陳東佑
- 原告美商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香港商酷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 告 美商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財 被 告 香港商酷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佑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酷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4,700 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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