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5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茂裕通運有限公司即歡喜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玉燕
- 被告
- 黃燕煜
- 被告
- 鍾秀美
- 被告
- 徐列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應繳裁判費34,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33,7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