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廖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勝琪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原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故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