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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告
溫揚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徐志宏即宏展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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