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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告
林定洋
原告
北辰環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宗

共同訴訟代 林俊成

理人

      陳英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加浩、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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