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百達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80,0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