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林春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對被告兆原企業社即陳吳玉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