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江秀英
- 原告星城產物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星城產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梅間請求遷讓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查報請求被告遷讓坐落新竹縣○○鎮○○街00號9 樓房屋附屬之編號B2-37 車位(下簡稱:系爭車位)之總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之約略占用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占用土地之每平 方公尺最新公告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07 年6 月28日起至交付系爭車位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新臺幣2,200 元,核屬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返還系爭車位聲明之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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