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陳盟仁
- 原告韋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韋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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