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5號
- 原告
- 魏玉煌
- 原告
- 鍾秀琴
- 原告
- 共 同 訴訟 王文成律師
- 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