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8號
- 原告
- 晟崴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付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