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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陳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0號聲 請 人 陳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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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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