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8號
- 原告
-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 萬9,2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2,6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4 萬2,679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若公司登記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公司所在地與民事起訴狀所載之不符者,亦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