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莊仁杰

  • 當事人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 萬9,2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2,6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4 萬2,679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若公司登記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公司所在地與民事起訴狀所載之不符者,亦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蔡美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