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 萬9,2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2,6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4 萬2,679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若公司登記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公司所在地與民事起訴狀所載之不符者,亦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