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15,803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15,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