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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
    郭懋順

  • 原告
    科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聲 請 人 科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懋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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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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