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號
- 原告
- 捷烽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健易
- 被告
- 勁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勁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