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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吳靜怡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協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卓品科技有限公司、呂承洵、周聖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6,700 元,應繳裁判費44,6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1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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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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