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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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